建立与县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公立医院绩效考评体系和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具体办法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县级公立医院和院长考核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参与。院长绩效考评体系应以公益性实现程度、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为重要考核指标。绩效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医院等级评审评价、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
医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医院和科室负责,应以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为重要指标。
(四)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
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护龄津贴等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的宏观调控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机制,合理划分工资薪酬制度管理部门与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薪酬制度关系。
(六)切实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工资分配管理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的资金管理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加强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薪酬制度纪律,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薪酬政策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