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两个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信息既分布在社保行政部门,又广泛存在于经办机构,还涉及财政、审计、地税等有关部门,必须分清各个主体的责任,才能避免因责任不明影响社保信息及时公开等问题。因此,《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是信息公开的两个责任主体,负责公开各自制作产生的不同信息。其中,社保行政部门公开九大类17项,经办机构公开八大类35项。
三、做好三个信息对接。
一是人社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对接。大部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保数据由经办机构掌握和公布,但出于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考虑,其披露前需按规定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这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信息对接,实时联网公布社会保险信息。这既是各级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也是拓展公开渠道的有效方式。三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与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对接。目前,我省施行人社部门制定政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公开的社会保险信息不可避免涉及其他部门,在公开信息时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四、统一四个公开时限。
《暂行办法》基于社会保险工作的特点和周期,综合考虑披露内容的时间跨度、业务纵深度等因素,针对不同的信息内容规定不同的披露时限。具体来讲有4个时限:一是上一年度社保信息披露在每年4月完成,这个在人社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二是新制定出台的政策、发展规划、经办规程、办事指南等要在出台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三是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违规违纪事件要在发生或调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这类信息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必须在核实清楚、处理完毕后实施公开。四是社会保险的有关统计数据,每年公开一次年度数据,每季度公开一次季度数据。
五、建设五个必须渠道。
目前,社保信息公开的渠道不够广、不规范、不畅通的问题比较突出。《暂行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职工、城镇和农村居民等不同社会群体获取社会保险信息的不同需求,结合实践中的经验,明确要求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必须要建设好5个渠道,即政府公报、单位门户网、社会保险白皮书、电话咨询、服务窗口,这5个渠道是我们必须采用的。此外,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暂行办法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采用新闻发布会、现场咨询会、微信微博新媒体等五个方便社会公众及时知晓的渠道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