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2)

社保政策2018-11-27王华老师

  (七)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人缴费人员补缴2016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时,以2016年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所用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00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6804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924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80850元、按30%比例缴纳为69300元。

  五、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15000元。

  六、有关事宜

  2016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3.25%;月记账利率为2.71‰。

  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3.25%;月记账利率为2.71‰。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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