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特殊优待
政策出处:①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国征[2015]14号文件)②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4号文件)
学费补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由国家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按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行补偿或代偿。入伍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按此标准对未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实施学费资助。
转换专业。应征入伍的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生,毕业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免试直升。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者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学校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参加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考研加分。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本市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专项落户。应征入伍的非上海生源的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应征入伍的非上海生源的在校高职(专科)生,退役复学后专科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办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在申请转办上海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役年限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