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条例》明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解读五:行政机关主要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信访条例》明确信访人对列举的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解读六: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除《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外,《信访条例》还明确了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解读七:信访事项办理方面的要点
《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依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答复(处理)意见要观点明确、内容全面,不得模棱两可、避重就轻。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八: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方面的要点
《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