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解读【精华篇】

热点时事2018-09-19李一老师

 《信访条例》解读

解读一:信访、信访人的概念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即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读二:群众信访渠道有哪些

《信访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信访人可在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解读三:信访事项受理方面的要点

《信访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四中处理方式在15日内进行处理。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按照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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