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解读【精华篇】(3)

热点时事2018-09-19才子老师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视同认可了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应注明该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解读九:信访事项督办方面的要点

督办是信访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具体讲就是对信访事项进行监督、督促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解读十:《信访条例》对信访人诉求内容和信访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信访条例》要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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