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保险监管文化所应具有的特质(2)

企业文化2018-10-13王新老师

  于保险监管而言,保险企业、保险消费者甚至社会公众都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这就要求监管者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要摆脱追逐私利的理性经济人束缚,获得公共人的品质,将自身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心理素质、职业操守等等文化因素转化为一种公允之道和行动指南,公正、公开地处理公共事务,依法公平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使公共善意成为监管机关的自觉追求,担负起提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价值。除此之外,这种公允精神还应体现在行政效果的衡量标准上,即监管行为的结果应使得监管对保险事务的管理处于一种合理状态,意味着监管不妨碍且促进权利和义务、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并具有社会普遍认可和富有意义的公平和正义。

3、保险监管文化应体现政府服务的本质

  上世纪70年代末,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促使政府转型的一系列改革运动,服务型政府的重塑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服务型政府把政府定位为服务者的角色,要求政府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必须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人民的利益外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这一宗旨跟服务型行政文化的精神实质是完全一致的。具体到保险监管而言,保险监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其文化价值中必然体现出为民服务的精神。就是要求监管者必须重视人民利益,公众利益高于一切,以服务人民,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自己的最高价值追求,并能从积极奉献中感受到自身存在的价值。在今年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提出保险监管要要服务保险消费者,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放在监管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让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同时指出,要在服务中体现监督和管理,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只有服务到位,才能监管到位。这些思想都充分体现了监管文化中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

  保险监管文化要体现服务精神的本质,一方面,需要在制度建设和制度安排中贯彻服务原则,体现服务价值;另一方面,需要把体系上的服务原则和价值上升为监管主体自觉自发追求的境界,才能促进服务价值在监管文化中更好地彰显和体现。

4、保险监管文化应体现公共精神的培育

  公共精神是指一种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直接的功利目的,对公共事务、事业和利益关怀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态度。培育公共精神的意义在于,让监管者对自身所处的位置有清醒的认识和明确的定位。保险监管者首先是公民,又受权于公民,代表公众的利益,执行和管理公众的事务。因此,保险监管者在施政活动中必须以公共责任为依托,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制定公共政策,实施行政行为,才能以个人良知和道德担当起监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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