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仲裁的答辩状

劳动仲裁2018-11-28李一老师

  关于劳动合同仲裁的答辩状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诉人的委托,由武传华律师代理此案,现针对本案的事实以及争议焦点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申诉人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其表现出的能力是绝对不能胜任副总经理工作的。

  根据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申诉人担任副总经理,全面负责被申诉人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申诉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开发和生产任务。但是申诉人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严重失职,根本不能负责生产和技术工作,更无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开发和生产任务,具体表现为:

  1、在05年8月至12月短短4个月间,竟然导致退货43次,退货原因集中表现为质量问题和设计问题,退货的频率之高,数量之多令人不可思议,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失。

  2、申诉人曾3次因设计错误而更改产品设计,涉及的产品达13种之多。

  3、被申诉人曾给予申诉人两次处罚,一次是因为设计错误,另一次是因为产品不断出现质量问题。

  此外,提请仲裁庭注意,申诉人的工资是每月8000元,被申诉人还在其刚刚到岗时支付了5000元,并且提供专车,还报销手机费,但和丰厚报酬对应的是申诉人极其令人失望的工作成绩。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了两点:1、申诉人严重失职,给被申诉人造成了重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失;2、申诉人不能胜任其所负责的工作。

  其次,被申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相反,申诉人却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如前所述,申诉人既存在严重失职,给被申诉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定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又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可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但被申诉人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让其专门负责技术工作,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为技术和生产是密切相关的,并且是先行关系,不是并列关系,只有技术搞好了,生产才有可能搞好。

  反观申诉人,在2005年11月25日被申诉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时,其不但没有和被申诉人协商,反而指责公司违约,并立即提出辞职申请,使双方无法协商,更无法继续合作,在无奈之下,被申诉人慎重考虑了4天之后,同意了申诉人的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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