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程序(3)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6)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举证:

  (1)要针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2)应客观,真实

  (3)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必须合法

  (4)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

  质证:

  (1)应围绕本案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

  (2)对任何一方所举证据可以互相审验,对其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3)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发问

  (4)当事人请求庭后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并记入笔录。

  (5)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查验证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

  (1)宣读证人权利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伪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2)由仲裁员询问证人,并由各方当事人向证人提出问题

  (3)仲裁员依下列顺序主持仲裁庭调查:

  证人作证发言(申诉方证人、被诉方证人、第三方证人):

  仲裁员询问证人:

  各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证人发问:

  各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申诉方、被诉方、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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