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程序(2)

劳动仲裁2018-11-28李一老师

  申诉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住所地(查验居民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有无近亲属关系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被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有提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反诉以及和解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口头告之当事人后随即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告之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首席)仲裁员:

  (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

  (2)被诉人宣读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申诉人增加请求或被诉人在答辩时提出反诉请求且符合反诉条件的,首席仲裁员应询问其他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如不需要,即可对上述请求合并审理;如需要答辩期,则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请求不影响本诉审理的,可先对本诉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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