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农村低保遵循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和以人为本、规范运作、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低保实行现金差额救助、季度发放、家庭领取的办法,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的差额部分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发给农村低保家庭。其中,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所在敬老院统一领取。季度发放农村低保金的计算公式为:(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家庭年总收入)/4。
第二章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六)户口已经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计入家庭成员。
第九条 年满三十周岁未婚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农村低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履行低保申请人、低保对象应尽义务的;(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予处理的;(五)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六)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七)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一年的;(八)其他经区市以上农村低保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确定
第十一条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收入:包括种植农作物和其它经济作物,养殖家禽家畜,从事牧业和渔业等按上年上市价格计算收入;(二)家庭成员劳务(包括建筑、运输、餐饮服务、手工加工等)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三)继承的遗产、保险金(领取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金)、退休金及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支付的赡养、抚(扶)养费;(四)房屋租金、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土地补偿安置费和集体分红、利息、股息;(五)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