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4.21日下午发布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以下新政策: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参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6次会议决议,结合省直实际,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一、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符合省直中心贷款条件,借款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在省直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统一调整为60万元。
二、降低首付款比例
(一)职工购买除存量商品房外的其它住房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
2.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
(二)职工购买存量商品房
1.职工家庭首次购房
①房屋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2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30%;
②房屋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30%、同时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
①房屋建成时间未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30%、同时不得超过评估价的40%;
②房屋建成时间超过10年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40%、同时也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三)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发放贷款。
三、简化贷款办理手续
1.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不大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缴存基数总和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