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未婚、未再婚且独立购房(无共有人)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的缴存基数;
3.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较大的,可以补充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时不超过缴存基数之和;
4.借款人配偶、共有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含共有人)50%、同时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基数。
四、调整存量房贷款期限
借款人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借款人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借款人购买存量商品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时间之和最长不超过40年。
五、继续办理“商转公”业务
考虑到省直职工实际贷款需求,继续办理“商转公”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