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综合评价录取考生的投档和录取工作如何进行?
答:我省文科类、理科类高考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对于已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并填报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志愿的入选考生,将按以下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1)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试点高校在招生简章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的入选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对考生的高考成绩、高校考核结论、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自身培养特色要求等综合考量,对满足条件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对未被录取的入选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批次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4)按综合评价方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将由录取高校及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
9.在公示环节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为保证综合评价录取考试招生环节的公开、透明,中学必须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试点高校必须将经审核准予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省教育考试院也将对高校的入选考生、录取考生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10.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如何加强对综合评价录取试点工作的管理?
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高校招生工作要全面实施“阳光工程”,严格规范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综合评价录取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