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集的身体条件。按照国防部
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执行。基本身体条件是:身高,男青年不低于
1.62米,女青年不低于
1.60米;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7,左眼裸眼视力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耳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地区性或民族风俗习惯者可适当放宽),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文身,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的不合格,经过手术处理后,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或一处瘢痕直径超过
2cm的不合格。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同时,其他各项身体检查都必须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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