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征兵政策
一、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大学生入伍经济收益吸引力进一步增强
1.大学生特别奖励金。从今年起开始,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人16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所需资金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负担。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2016年我省入伍的义务兵服役两年平均可领取优待金51500元)。对在服役期间立功的,按立功等级增发优待金5%至15%。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
3.义务兵津贴。按平均水平计算,义务兵第一年津贴为每月650元左右,第二年津贴每月750元左右,两年在部队领取的总津贴费约16800元。
4.复员费。由部队发放,包括基本复员费和医疗保险,合计为2840元。
5.养老保险。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役后,合计有16520元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6.一次性退役金。国家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每年4500元,两年合计9000元。
7.地方政府退役经济补助。按照每年4500元的标准,义务兵服役两年可领取退役经济补助9000元。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8.大学生义务兵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本科、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高中学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后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综合以上八项,我省专科大学生(以学制三年为例)义务兵平均可得到145700元经济收益,本科大学生义务兵平均可得到153700元经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