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第二十六条经县及县以上医院证明,对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节育环休息三天,免除一周重体力劳动;
(二)采取补救措施休息二十天;
(三)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放节育环休息二十三天;
(四)结扎输卵(精)管休息三十天;
(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五天;
(六)妊娠中期引产休息五十天;
(七)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六十五天;
节育手术后需配偶护理,经医院证明,配偶单位批准,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凡采取补救措施、输卵管结扎、妊娠中期引产术者,凭县及县以上医院证明,手术当月供应一等粉(糯米)十市斤,食(酥)油两市斤。
第二十七条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孩子在十四周岁以下者,经申请批准均可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夫妇原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带有再婚前仅有的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过,且婚后又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婚后又生育的;
(三)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四)夫妇离婚后子女虽法判归一方,未带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又生育的;
(五)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二十九条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同时、由地(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人民币50元;一方在部队或女方在其他省市者,办证奖励只享受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