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第三款。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删除第二款中的“和生育证”。
第三款修改为:“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其中的“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十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除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