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活动方案2018-11-10李天扬老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细化工作任务,有专人负责工作推进,确保责任到人。要同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统一起来,一并认真整改。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迅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要积极支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三)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详实、毫不隐瞒的上报排查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对组织不力、隐瞒不报、消极应对、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没有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整治工作懈怠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强化信息公开,正面引导舆论。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广辟线索来源,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立即核查公众反映的向坑塘排污问题,对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和治理进度,集中曝光典型违法案例,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区环保部门协调各乡(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落实环境质量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为严厉打击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渗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环领办〔2017〕29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任务

本次整治的渗坑是指: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以下统称“渗坑”)。

(一)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分工,认真组织排查,逐个监测,摸清渗坑水质及纳污底数。

(二)严厉打击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倾倒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