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因地制宜、有序整合。
按照整合机构、理顺体制、完善政策、优化管理服务的流程在全区范围内整体推进。机构整合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核算,原则上实行盟市级统筹。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确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