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内容
按照“六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职能、编制、人员、资产和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完善政策体系,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逐步将原有以户为单位的参保方式改为以人为单位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统一全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财政补助标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的筹资方式,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属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参保费用按属地缴费规定全额缴纳,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原则上参照城乡居民现有缴费水平采取“一制两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一制一档”。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科学设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政策。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积极做好整合前后政策过渡和衔接。
(四)统一医保目录。
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统一实行城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医保目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并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统一定点管理。
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依法设立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引入多方评估,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宽进严出”机制。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由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六)统一基金管理。
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统称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整合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和整改工作,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