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医保同等对待。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后,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六)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医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七)促进融合发展。鼓励发展集医药、医疗、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老年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旅游局、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八)鼓励公私合作办医。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通过品牌特许、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以及通过整体改制等方式盘活富余医疗资源;允许公立医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医联体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开展合作。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