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在县域内,促进社会办医发展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此基础上,有序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十)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同等政策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中高端人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权。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十一)完善监管机制。推动社会办医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按国家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依法自主执业。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宣传广告、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收费、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评价。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