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费保障。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
三、《实施意见》重点体现的辽宁特色
我们在制定《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充分结合辽宁实际,在任务安排、重点举措、政策统筹和投入保障、部门协同联动等方面较国家内容有拓展,措施更具体,在救助的范围、救助的项目和标准上更加细化,在执行的路径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其亮点和特点是:
(一)与现有正在执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相衔接。目前我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专项补贴、社会慈善救助等方面都有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政策。
(二)已经开展的救助项目继续保留,确保救助标准不降低。除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救助外,目前列入财政补贴的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手术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补贴范围和标准,与正在执行中的标准保持一致。
(三)对因病致贫、无康复能力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给予特殊救助。将唇腭裂、脊柱裂纳入大病救助。对经济困难的农村和城镇贫困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增加了生活补贴,逐步解决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因生活窘迫无能力康复的困境。
(四)细化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框架,结合我省实际,经过与22个单位特别是重点部门多次磋商,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每项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五)强化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可操作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涉及不同残疾类别、不同人群、个性化程度高。根据不同残疾类别儿童康复需求,细化了康复救助项目、补贴标准和救助方式,在执行措施上提出了可操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