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泸州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及申请条件一览
泸州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8〕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7个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到每人每月320元。
二、调整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起始日期为2018年1月1日。
三、相关要求
各县(区)要按照省市低保规程的规定,继续完善城乡低保政策措施,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