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惠民政策2018-07-11李一老师

2018年泸州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及申请条件一览

泸州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8〕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7个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到每人每月320元。

二、调整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起始日期为2018年1月1日。

三、相关要求

各县(区)要按照省市低保规程的规定,继续完善城乡低保政策措施,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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