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工作落实(2017年4月—2018年8月)。各地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救助及扶贫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从2017年起,各区、县级市民政、扶贫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四)全面总结完善(2018年8月—2018年12月)。各地要对照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督查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扶贫标准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户、到人,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住建部门统筹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落实好农村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危房改造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低保户中无户口的家庭成员身份认证,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办理户籍。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地要认真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统筹安排扶贫、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开发、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扶贫、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扶贫、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