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正本清源,规范低保制度执行。本次清理中所有重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围绕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以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为基础,严格依程序重新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应退尽退。坚持低保“保基本、兜底线”的基本民生保障功能,坚决纠正将低保制度福利化的错误倾向和乱开政策口子的行为。
(二)依法行政,规范低保申报审批管理
1.规范低保申请行为。(1)所有低保对象申请低保必须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健康及就业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授权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凡提供资料不全、不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乡镇(街道)不予受理其申请。受理后经调查核实存在申报不实行为的,不予批准享受低保。(2)除与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其他未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应向受理机关书面说明本人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授权民政部门对本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凡未按此要求申报的,乡镇(街道)不得受理其申请。
2.规范审核审批工作。要严格低保审批程序,管理审批机关对所有低保对象必须做到四个100%,即入户核查100%、民主评议100%、张榜公示100%、信息比对100%。
(1)规范乡镇受理初审工作。一是规范申请受理。乡镇(街道)要通过在村(居)委政策公开栏公示及印发“低保申请须知”等形式,一次性告知低保申请人的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资料,由村(居)委会干部协助低保申请人填写、收集备齐相关资料后,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二是规范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2名(含2人)以上经办人员,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逐一进行实证调查。实证调查的方式,除了对低保申请人家庭100%入户核查外,还要通过走访知情群众、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印证申请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属特殊备案对象的用红表填写),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签署意见。三是规范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达到评议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议前,要组织评议代表进行培训,宣讲低保有关政策,确保评议公开,评议小组成员要在评议结果上签字,并对评议结果负责。四是规范公示制度。对清查取消的、新增的以及补差水平变更的低保对象,要全程进行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社区)应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有条件的乡镇可利用电子显示屏和户外显示屏对低保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姓名、居住地址、享保人口、享保标准等;县民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县有线电视上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加盖县民政局公章的各行政村低保对象相关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低保申请家庭居住地长期公示。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要单独公示,做到低保政策、程序、结果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