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乱开政策口子的“特殊群体保”。具体包括以下7种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违规纳入低保的对象:(1)涉军群体;(2)改制企业及困难企业职工;(3)精简下放职工;(4)失地农民;(5)水库移民;(6)长年信访人员;(7)其他成建制纳入的特殊群体。
3.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老人保”。(1)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为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且未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2)法定赡(扶、抚)养人经商办企业,或为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的;(3)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
4.家庭经济状况超标拆户纳入的“病残保”。低保家庭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超过低保标准,但因个别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拆户纳入低保的。
5.有劳动力的“懒人保”。(1)城乡居民家庭中18-60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有业不就或有责任田地不耕种,又无其他特殊困难的;(2)家庭成员因酗酒、赌博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3)原来因抚养、教育负担过重纳入低保,现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及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6.死亡未及时申报停保的“死人保”。(1)死亡时间超过1个月未停保的对象;(2)户主死亡不申报变更,由其他家庭成员继受领取低保金的。
7.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保”。(1)不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就业及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2)不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查的;(3)在管理审批机关审核审批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现场或相关证明资料的;(4)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恐吓、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5)举家长期在外生活6个月以上,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二)应保未保的“漏保”对象。1.符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条件,应兜未兜的;2.家庭经济状况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应全户纳入低保而应保未保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低保对象必须严格按户施保,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并户现象发生。
(三)社会救助领域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1.低保经办人员、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套取、冒领低保资金的;2.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人员违规享受低保的。3.低保经办人员和乡镇、村干部在低保工作中索拿卡要,优亲厚友,为利害关系人员违规办理低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