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问题导向。县级民政部门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认真排查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建全工作机制,确保农村低保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对象精准,程序完善,过程透明,管理规范,群众满意。要采取有力措施,对照规范管理要求,严格检查。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坚决堵塞涉黑涉恶人员和“村霸”非法把持农村低保申请、民主评议等村级事务的漏洞,确保农村低保公平公正。严肃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违规违纪问题。要敢于较真碰硬,持续强化正风肃纪,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锲而不舍抓好作风建设。要积极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认真组织实施。市民政局成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党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关职能部门要承担直接责任,确保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县级驻民政部门纪检监察组(实行综合派驻监督的纪检监察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发挥监督的“探头”和“哨兵”作用。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充分发挥困难群众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主动服从服务于省、市、县开展扶贫领域巡视巡查工作,充分运用扶贫工作力量,借鉴扶贫工作经验,参照扶贫工作有效做法,以对象精准、程序精细、工作务实、推进扎实、群众满意为要求,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各地要及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2018年12月15日前,要提交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阶段性报告。
(四)加大查处力度。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拓展线索来源,结合巡视巡察、督查巡查、专项审计、财政检查等工作发现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腐败和作风问题,列出重点案件,重点督查、督办。县级民政部门要公布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微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统计台账,受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作风问题投诉举报。对于乡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各级民政部门要向驻民政部门纪检监察组(实行综合派驻监督的纪检监察组)或纪委及时反映、移交,由纪监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要求,区分违规违纪违法与先行先试、探索性实践和推动改革发展中的失误,处理好容错免责与专项治理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