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9日
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依法应征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为被征集对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放宽至24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或者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四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五条本市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市政府联系武装工作的领导兼任市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军分区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军分区参谋长兼任市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