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公示程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是城乡低保对象公示的重要场所,要设置固定的公示栏,上报的审批对象和已取得低保资格的对象都要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六、规范发放程序
城乡低保资金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全面推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制度,资金按月发放,不经乡镇(街道)财政,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卡账户,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低保年度绩效评价。同时,要完善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低保档案管理体系。
七、规范监管机制
加强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建立低保对象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落实好低保工作的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承担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驻村干部的作用,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低保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部门协作,精心组织实施,使我市的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成为“阳光低保”、“满意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