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打造“阳光低保、满意低保”,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民低〔2007〕17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申请程序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签署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的授权书。
二、规范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必要时申请对象还需提供证明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其它材料。
三、规范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时不仅对提出低保申请的对象是否符合低保进行评议,还要对整个村(居)的困难群众进行评估,避免应保未保和不符合低保条件进低保的现象发生,造成新的不公。各地要健全完善低保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四、规范审批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乡镇领导签字等),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组织检查指导组100%入户检查,还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还需经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审核,对申请家庭的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核对。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年前要实现省、市、县社会救助信息联网,低保网上(内网)审核审批率要达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