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税字[1995]82号文对国税发【1994】089号文进行了补充说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出差补贴,包含午餐补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征税项目,超出此规定范围,以及超出企业制度约束的金额的,应计入企业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补贴,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一般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的公务员差旅补贴标准,各企业万万不可将其作为税收筹划的手段任意放大补贴金额。
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业务人员差旅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在标准范围内的金额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在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亦允许税前扣除。
出差途中的餐费
出差途中的餐费,到底应列支差旅费用,还是应列支招待费?这不是一个小问题。
列入差旅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列入招待费,只能按照票面价值的60%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税前扣除总额还要受到业务招待费总体税前扣除标准限制。
个人认为,区分出差途中的餐费属于什么费用,就是看谁消费的。
如果是出差人员自己按规定消费的,就是差旅费,出差人员消费的餐费超出企业差旅费标准的,如果报销,就应把超出部分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未超出的,计入差旅费;如果是出差人员宴请客户消费的,就是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