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企业出差补贴以及出差途中的餐费的涉税问题
企业业务人员因公出差取得的差旅补贴,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支出,在企业费用中如何列支,以及所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计税问题,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疑问较大的问题。
出差人员的差旅补贴
企业业务人员出差途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票据报销的费用,在企业报销工作中正常报销入账即可,营改增后,上述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或者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票据(过桥过路费)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对于出差人员,在正常报销费用之外额外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出差补贴,是否必须取得合法票据进行报销?此部分补贴是否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人员取得该补贴,是否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贴,不同于差旅费用。
差旅费用是业务人员出差途中真实发生的的费用,是必须取得合规票据,报销时公司进行审核处理的,而出差补贴是对出差人员付出辛苦的一种补贴,这种辛苦的付出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业务人员为了提高出差的舒服度,突破公司差旅费用规定的额度,提高交通、住宿档次的有形的东西。而公司为了鼓励员工,进行的一定标准的补助。
(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