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部分工作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定点饭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确定。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财政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全国的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下发定点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2.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定点饭店;
3.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予以审核确认;
4.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5.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6.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变动、调整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审定;
7.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国管局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地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