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四)提供咨询服务;
(五)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六)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违法
行为;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
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居(村)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对;
(二)张榜公布保障对象的名单;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复核。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待)岗人员、失业
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二)准确提供本部门、单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者的工资收入、各种生活
补助收入和各种救济收入(含临时援助、资助)的数额和领取的时间,及申请者
下(待)岗、失业的日期。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
人员)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
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