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
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
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
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
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八)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第六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
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
府报告;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
计划保证拨付;
(四)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五)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
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