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广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惠民政策2018-08-12王华老师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
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四章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
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
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
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
下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
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凡年满18周岁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不含
在校学生),按月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城乡居(村)民按实际月收入计算收入。
城乡居(村)民的其他非固定收入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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