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筹集、整合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组成,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二)资金使用。市(州)、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2〕86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市(州)、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分账核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村〔2013〕13号)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各地要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就地就近、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改造农村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