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标准。2015年中央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边境一线户和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再增加2500元补助。省级财政每户平均补助8250元,各地财政补助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合理确定D级、C级改造比例,按照《关于明确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建村〔2013〕9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细化分类补助标准。特别是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要充分考虑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五、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村级集中居住点的危房改造方式,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同级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并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结房屋产权登记。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原则上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且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