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浙江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3)

惠民政策2018-07-22李一老师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支持和保障承包农户依法行使流转土地自主权,农村基层组织和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代理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公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帮助其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对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土地征用补偿等内容作出约定。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受让方农业经营资质制度。严格工商资本准入门槛,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安置当地农村劳动力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按租赁承包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县、乡两级要落实人员负责流转登记、归档和管理工作,分级做好流入土地经营主体资质与资信审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六、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流转服务网络,2015年所有涉农县(市、区)建成县、乡两级信息互通、交易联动的公益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并通过村便民服务中心等延伸覆盖到村。积极引导土地流转进入流转平台交易,健全土地流转交易等规则,强化市场运行监管,着力防范和化解流转交易风险。加快培育农村产权评估服务组织,大力培养评估人才。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产权登记、评估、抵押、交易和监管办法,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体系。

七、拓展土地经营权权能。建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由县级政府组织试点并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妥开展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健全抵押担保登记、价值评估机构和办法,探索抵押担保资产处置办法。各地应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贴息等制度,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优惠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分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完善涉农贷款分析和评估制度,健全涉农信贷信息共享和部门会商机制,共同解决金融支农问题。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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