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定,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7)

今日资讯2018-10-27李天扬老师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

  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以评审案件为例,略予说明。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争议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 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实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程度以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联想为基本原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独创性、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的适用要件

  1、 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本条源自《巴黎公约》六条之七。对于本条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民法上的代理人、人、包括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委考虑本条立法宗旨、国际惯例,坚持第三种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达成共识。

  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 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 被申请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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