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著名景区商标遭抢注 香格里拉 转让费200万》,《南方日报》2008年3月19日。
[10]冯晓青、刘友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年,第147页。
[11]曹新明:《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法治研究》2011年第9期。
[12]吴桐:《浅析商标抢注行为的现象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
[14]李扬:《我国商标抢注法律界限之重新划定》,《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15]蒋志培、孔祥俊、夏君丽:《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7期。
[16]曹柯:《商标抢注及其规制程序》,《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
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