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国的使用;形式上要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对象上须是在主张权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质上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
有一定影响的判定: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宣传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 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四)《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适用要件
此处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
1、 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
2、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商号和外观设计虽然功能与商标不同,但都属于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商业标记,申请人主张这两项权利的,在法律适用上还要考虑争议商标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五)《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适用要件
1、 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在我国使用的商标。
2、 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