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有一儿一女。女儿性格温顺、善良,女婿通情达理,对张老汉老两口孝敬有加。所以,张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张老汉就一直和女儿、女婿生活在一起。
天有不测风云,张老汉的女儿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全家人悲痛欲绝。办理完丧事后,张老汉的女婿考虑老人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多年,已经熟悉了自己家的环境和生活方式,所以就决定继续侍奉老人。在以后的几年中,张老汉和女婿、外孙女一起过着其乐融融的日子。2011年6月,张老汉患病住院,女婿在老人的病床前照顾老人,直到老人故去。
老人去世后不久,老人的儿子提出由他自己继承老人留下的市内某处60多平米的两室楼房。女婿则认为,此处楼房不能仅由老人的儿子一人继承,还应该有自己和女儿的份额。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女婿来到法院讨说法。
近日,法院判决遗产由张老汉的儿子、女婿和外孙女3人共同继承。
评析
本案中,张老汉的第一法定继承人应该包括张老汉的儿子、女婿和外孙女。理由是,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张老汉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理应继承老人的遗产。而张老汉的外孙女继承其外祖父的遗产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进行的。按照《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本桉中,张老汉的女儿先于张老汉死亡,所以其女儿继承的份额就应由张老汉女儿的女儿,即张老汉的外孙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而张老汉的女婿也应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