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称,独生子女政策本身有点用词不当,其实中国各地有三种不同政策。以汉人为主的农村地区实行1.5胎政策,头胎是女孩的家庭可以怀着对儿子的期盼生二胎。城镇地区执行严格的独生子女规定,贫穷的少数民族地区则限生两个孩子。
就男女比例失调程度而言,农村1.5胎地区(新生儿男女比例约为119:100)高于城镇独生子女地区(约115:100),限生两个孩子的地区(约112:100)最低。这些数字表明,转而普遍实行二胎政策可缓解但不能消除问题:中国的新生儿男女比例仍会高于世界上其他几乎所有地方。因此,流行看法有一定道理,但计划生育政策不是男女比例失调的唯一重要推动力。
文章称,流行看法的问题在于,它把重男轻女当成一个司空见惯的文化现象,认为中国人就是喜欢儿子。但重男轻女并非永恒不变的定律。刺激中国家庭生儿子的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几经沉浮,与新生儿男女比例失调状况同步。因此,要使中国的新生儿男女比例正常化,就应当着手解决中国父母想生儿子的刺激因素。
重男轻女的诱因出现在四个领域:劳动、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祭祀活动、养老保障。在这些领域有强大刺激因素的社会往往男女比例失调。事实上,无论是从中国各地来看还是从各个国家来看,新生儿男女比例的差异与重男轻女刺激因素强烈程度的差异总是一致的。养老保障似乎是重男轻女的最重要诱因,与祭祀有关的诱因次之。
中国的新生儿男女比例在1960年之前失调,1960年至1985年间正常,1985年以后再度失调。在高度失调的这两个时间段里,儿子以全部四个标准来衡量都十分必要:下地劳动、财产继承、祭祖和养老。相比之下,在公社时期(约1958年至1983年)期间,生产活动社会化,财产归集体,祭祖活动遭压制,养老金由公社提供。家庭不需要儿子,所以他们没有什么动力去杀死或遗弃女婴。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重男轻女的刺激因素在中国形成显著的城乡差别。在城镇地区,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是生父母家庭的重要经济支柱,因而能够为父母提供养老。祭祖活动在城镇不像在农村那么重要,而城镇女性也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综合这些因素,城里人不像农村人那么渴盼生儿子。
文章称,日本和韩国的新生儿男女比例也随着重男轻女刺激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在整个20世纪,日本的重男轻女程度以我们的标准来衡量不高。女性对家庭收入有重大贡献并享有平等的财产权,而且日本的养老金很丰厚。虽然在祭祖时最好有儿子,但日本的新生儿男女比例并未失调。另一个例子是,韩国的男女比例失调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曾急剧上升,但1995年以后下降。这种正常化恰逢韩国的婚姻家庭法规定,女性不一定要嫁入夫家,她们有同等的祭祖权利和责任以及平等的继承权。
文章称,纠正中国的男女比例失调需要共同努力减少重男轻女现象,着眼于造就重男轻女诱因的政策和制度。一味长篇大论地教导中国公民转变落后思想和习俗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