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凡市内生源考取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内期间由学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派出所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八)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长审核,报区县户口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准予落户。
三、配套政策
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确立后,有关部门应对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衔接,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凡在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依法经营土地,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适用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在社区居委会登记户口,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抚恤优待政策。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伤残军人、军烈属、老复员军人,仍执行当地城镇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其他优抚对象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
(五)土地承包政策。户口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六)医疗保险政策。凡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登记的居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居住的,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