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

户口政策2018-11-27才子老师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陕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通过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县城经济发展,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我省城乡统筹发展,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户籍管理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从2005年1月1日起,用五年时间,逐步实现户口一元化管理。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产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省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我省大中城市的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对愿在我省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未能落实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省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各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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