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稳定职业证明。自由职业者,可提供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收入证明(可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平均月收入须达到当年邯郸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3)迁入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系同一家庭户的只需提供户口簿);
(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
进一步放宽重点群体及人才类的落户、立户条件
(一)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含往届),允许自寻落户地点。县城镇及建制镇可放宽至中专学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入地户主申请、身份证和房产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2、迁入人毕业证;
3、户口簿、身份证或迁移证。
(二)降低其他人才类落户条件。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市市区(含峰峰矿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自寻落户地点或在派出所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
2、相关资格证明或学历;
3、落户地户主申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无需提供此项)。
(三)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员,可以自寻落户地点或在派出所公共地址申请落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
2、在城镇居住5年(含)以上的证明。本市中心城区内的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连续计算,需提供居住证或派出所居住登记证明。
3、如自寻落户地点,需提供户主的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
(四)举家迁移居住在城镇(含中心城区)的农业转移人员,可以自寻落户地点或在派出所公共地址申请落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
2、迁入人整户户口簿、身份证;
3、如自寻落户地点,需提供户主的书面申请、户口及身份证。
(五)退役的复转军人可以凭落户通知书及户口注销信息证明在原址恢复户口;异地安置或就业的可以凭户主及个人申请、落户通知书、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在我市范围内自寻落户地点。